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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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发布通知。
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还明确,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用税收政策杠杆来激励和促进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是此次企业所得法修订的工作初衷。税法修订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支持力度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对此,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政策的调整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激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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